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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腐败警示录(三)

    ——浙江中盛实业投资公司原总经理冯某腐败案

时间:2018-03-07

  20141122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中盛实业投资公司原总经理冯某等6人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冯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除其次子冯小某因身患重病另案处理外,其余4人分获十五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冯某、王某及冯小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非法侵占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股权价值计478.25万元。201210月,被告人冯某、冯某某、王某某、任某等人为非法获取个人利益,利用冯某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中盛公司资金3000万元。

  2014112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中盛实业投资公司原总经理冯某等6人贪污案作出一审宣判。2015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冯某等人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对冯某一手导演的“贪腐大戏”的审判画上了句号,冯某和两个儿子及其他同伙组成的“掘金”团队成员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本案主角冯某时年68岁,曾任瑞安市副市长等职,案发前是中盛公司总经理、温州中瑞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温州中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他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冯某某,41岁,无业;二儿子冯小某,是中瑞公司副经理兼中瑞公司淮安分公司原经理、中辰公司原副总经理兼江苏淮安办事处主任。另外,本案还有几个关键人物,一个是中瑞公司江苏淮安分公司工程科原科长王某,另两人是王某某、任某。冯某与儿子等人一起制造了两起贪腐大戏,一是吞地,二是骗钱。

   携手小儿弄权骗地吞差价

   中农信浙江公司曾在浙江省温州市设立过3家国有独资企业,后来分别更名为浙江中盛实业投资公司、温州中瑞房地产公司、温州中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别于1998年、1999年对这3家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能,冯某被任命担任3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中盛公司总经理、中辰公司董事长、中瑞公司总经理。中盛公司因而成为浙江省国资局下属国有企业,中瑞公司及中辰公司则是这个企业的两个关联企业。

  20004月,中瑞公司在江苏省淮阴市设立温州中瑞房地产公司淮阴分公司(即后来的中瑞淮安分公司),冯某的儿子冯小某任中辰公司副总经理兼江苏淮安办事处主任,200786日担任中瑞公司副经理兼中瑞淮安分公司经理。2000119日,中辰公司出资650万元,以中瑞淮安分公司名义受让淮阴市工农路18号原淮阴市工具厂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2001年,中辰公司以受让价将这个地块50%的股份转让给他人。2007年冯小某、王某两人共同出资,由王某出面,支付650万元从对方处受让了这5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此期间,淮安市规划局批准这块地块建设临时建筑经营鞋城。

     2007年下半年,冯某父子、王某等人发现这块地升值空间不错,产生了占有国有公司名下5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私人开发谋利的想法。正当这个时候,中瑞淮安分公司向淮安市国土局办理房地产开发手续,国土部门提出意见,地块闲置超过两年应无偿收回。三人一起商量,由冯小某、王某负责解决土地问题,冯某负责筹划将国有公司的地块股份转让给个人,他们父子两人故意向公司内部夸大土地面临被无偿收回的风险。20084月,在土地问题基本解决的情况下,冯某等故意向公司领导班子隐瞒相关部门已同意中瑞淮安分公司开发该地块的事实,以确保国有公司资金安全为理由,决定对项目实行承包经营。冯某父子提出承包经营该项目的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得以顺利通过。

   2008426日,冯小某与中辰公司签订投资承包责任书。根据投资承包责任书,地块开发项目承包给冯小某,冯小某在3年承包期满后支付承包款442万元;冯小某享有全部利益分成,中辰公司不承担风险也不享有股东权益;冯小某等人出资以中瑞公司为股东名义成立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经营地块项目,中瑞公司及中辰公司在项目公司中不享有股东权益。接下来,冯小某、王某等人共同出资人民币800万元以中瑞公司名义成立中瑞置业公司,由3人实际控制,骗取淮安市国土局同意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中瑞置业公司。中瑞置业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238.5万元,与淮安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2008811日取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评估,以2008811日为基准日,冯小某、王某等人侵吞国有资产价值人民币487.25万元。

  联合长子假违约真贪财

  20126月,温州市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中盛公司划归温州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文件,要求接收中盛公司、中辰公司、中瑞公司,获得了批准。冯某得知3家公司即将被温州农投集团接管的消息之后十分不满,遂产生了侵吞公司资金的想法。

  尽管只有初中学历,冯某的大儿子冯某某具有很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他积极活动,通过牵线搭桥,假造合同,来骗取公款。201210月,经冯某某牵线、撮合,冯某与儿子冯某某,以及任某、王某某等人合谋,想到了一个“点子”,即找家公司签订虚假股权收购合同,将中盛公司的巨额资金套出,以中盛公司违约为由将该资金予以占有。

  有了合谋之后,任某马上联系中稷银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戴某,商定此事。不久,冯某和戴某分别代表中盛实业、中稷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所签合同,中稷公司转让价值5亿元的股权给中盛实业,中盛实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支付款项。如果违约,违约方应按总价款的5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也就是2.5亿元。

  当时,中盛公司总资产有4个亿,流动资金只有4500万元至4800万元。显然,中盛公司无实力收购中稷公司约定转让的股份,冯某等人的真实意图暴露无遗,中盛实业必然会逾期付款,依约应当赔偿违约金。为了更快达到目的,他们故意提前了10个月,把合同签订时间倒签为20111228日。

  他们还当场制作了一份催款函,以履约期限即将到期为由,要求中盛实业尽快履约,制造出中盛实业不能及时履行合同而违约的假象。20121018日、19日,中盛实业受冯某指示,陆续将3000万元资金汇入了中稷公司账户。随后,中稷公司以对方违约为由将该资金占为己有。20121022日,这笔钱中的1000万元被取出私下瓜分,冯某某分得521万余元,王某某分得228万余元,任某分得240万元。

  【简评】

  此案是典型的带有“抢夺”性质的腐败案件。冯某带领两个儿子处心积虑地谋划如何从国有企业那里掘取钱财,达到了极端的地步。他与大儿子签订公司必然违约的虚假合同,制造公司已违约需支付违约金的假象,蒙骗他人,然后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向自己预先确定好的对方公司支付巨额违约金,再从公司提取款项予以私分。他与小儿子是另外一条路径,玩的是土地牌。他与儿子等人一起,利用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机会,隐瞒土地已经批准开发的实情,夸大土地将被无偿收回的巨大风险,骗得公司领导层同意自己将土地以很低价格交由儿子等人承包经营开发,从中既赚取土地贱卖的差价,又获得借用公家名义开发房地产的巨大收益。在法庭审判时,本案主角冯某的傲慢与狡辩更加深刻地表明了其内心世界暗藏了多么阴暗的贪腐思想,多么顽固的自私理念。然而,一切都有自有公道,法律无情,对这种赤裸裸抢夺式的贪腐行为,只有通过法律的严惩才能制止。实际上,冯某也为他的一切付出了昂贵代价,他将不得不在监狱中悲凉地度过自己的余生。只是可惜,他的两个儿子因他而腐,受到法律的追究,蒙受耻辱。(资料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家庭腐败警示录》)